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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shine组合与经纪公司的相爱相杀

Sunshine组合与经纪公司的相爱相杀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本文由北京君众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律师张明君原创。

Sunshine组合与经纪公司的相爱相杀图片来源于网络

近日,Sunshine女团组合又爆出解约风波,一时间又上了新闻头条。粗略算来,Sunshine组合出道也才刚满一年,代表作没有几首,各种炒作却是不断。解约纠纷不同于之前的颜值热议,这涉及到双方的法律权利和义务,败诉的一方自然要承担法律后果。

其实,明星与经纪人或经纪公司的纠纷是非常常见的,一言不合就分手的也不在少数,今天,笔者想借此事件与读者简单聊聊明星与经纪公司的争议解决。

Sunshine组合的纠纷进展

Sunshine组合是由信念互动(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念公司)于2015年签约推出的女子组合,共有五名成员:Abby、Cindy、Dora、Nancy、Cheryl。2016年,推出组合首支单曲《甜蜜具现式》,从而正式出道;同年,组合成员Abby、Cindy、Dora提出解约,之后Mio、Jennie、OneOne加入组合,并组成了“Sunshine-Future”小分队。

Sunshine组合与经纪公司的相爱相杀图片来源于网络

2016年11月7日信念公司发表《申明》,主要指责1、同行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保留对“Sunshine组合”的所有权及其作品的版权。

2016年11月23日,出走的Sunshine组合发表《声明》,指出1、信念公司存在严重违约行为,三人已经通过法定程序与该公司正式解除经纪合同;2、否认其背后有新的经纪公司操控;3、尽管三人已经更换微博账号名称,但仍是“Sunshine组合”。

同时,提出解约的三人将信念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追究其违约责任,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件。

Sunshine组合与经纪公司的相爱相杀图片来源于网络

案件分析

Sunshine组合与经纪公司的相爱相杀图片来源于网络

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追究信念公司的违约责任,因此需要明确原被告双方在经纪合同中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1.经纪合同的定性

目前我国的娱乐业发展迅速,但缺乏规范演艺经纪公司与艺人经纪合同方面的法律规范。经纪合同并不能归于有名合同的任何一种,在司法实践中,它常常被归于无名合同,类推适用委托合同的相关规定。但是这种定性存在一定缺陷,不利于保护经纪公司一方的权益。

《合同法》分则第410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此如果将经纪合同类推适用委托合同,那么双方都享有任意解除权。对于艺人而言,若其想利用该规则摆脱经纪公司的剥削压榨则是一条良计;对经纪公司而言,培养艺人的前期投入是十分巨大的,需要耗费人力财力物力,若艺人一炮而红之后想另择高枝而栖,利用该规则解除合约则对经纪公司十分不公。因此,对演艺经纪合同进行定性十分重要,之后才能划分双方的权利义务。

而在本案中,原告回避了经纪合同定性的问题,没有使用任意解除权,而是提出被告存在根本违约行为。根本违约行为是指使对方的订约目的不能实现的违约。构成根本违约的,守约方得主张合同解除权、违约赔偿请求权,该解除权为法定解除权;非根本违约的,不构成合同解除条件,仅能主张违约赔偿请求权。

Sunshine组合的声明中提到已经通过法定方式解除与信念公司的合约,由于信念公司并未声明解除合同,所以我们无法确定双方是否为约定解除。若Sunshine组合主张运用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则其是否具有解除权要看信念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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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后果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如果信念公司构成根本违约,则双方得以解除合同,由信念公司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并且负全部赔偿责任。若信念公司不构成根本违约,则一方不享有法定解除权,合同可继续有效。

目前该案尚未开庭,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个中原委外人无法知晓。双方在法庭上的举证将会使案件结果逐渐明晰。

法律建议

针对艺人与经纪公司之间的经纪合同,其法律定性是关键问题。它不仅带有委托合同的性质,还兼具劳务合同和合作合同的特点。为了保护合同双方的利益,应对经纪合同谨慎定性,不能让任何一方以任意解除权损害另一方的合法利益。

Sunshine组合与经纪公司的相爱相杀图片来源于网络

另外,如果出走的三人与信念公司成功分道扬镳,则不能再使用“Sunshine组合”的名称,因为信念公司对其进行登记,他人不能继续使用。所以,“3unshine”也不再是“Sunshine组合”了。

最后,笔者只想感慨,在看实力的社会,艺人炒作只会让人作呕,认真歌唱才是王道。你觉得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