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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内容

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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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内容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管理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管理工作。国家公务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服从命令;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公正廉洁,克己奉公;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国家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行政处分;获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利;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培训;对国家行政机关及领导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提出申述和控告;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辞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公务员法的主要内容可归纳为两个方面:1.关于公务员制度和公务员管理的总括性规定,包括公务员制度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公务员的范围、条件、义务与权利,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公务员管理机构以及违反公务员法的法律责任等;2.关于公务员管理各个环节的基本管理制度的规定,包括公务员的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处分、培训、交流回避、工资福利保险、退休、申诉控告、职位聘任等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一条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十八周岁;(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四)具有良好的品行;(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