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章规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 )讨论决定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党的十九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
根据上述规定,对违纪党员的纪律处分分为一般程序和特殊程序。一般程序即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
特殊程序即在特殊情况下,由县级(含)以上党委、纪委直接决定党员的纪律处分。实践中,对企业、农村、机关、社区等党的基层组织中的普通党员给予纪律处分,履行一般程序的比较常见。
扩展资料
对于担任较高职务的党员,多数是按特殊程序办理的。例如,省纪委审查副厅级党员干部的违纪行为,由省纪委直接决定其纪律处分,并报省委批准,不走支部大会决定程序。“特殊情况”包括:
(1)秘密程度较高,不宜由基层党组织讨论的;
(2)所在的基层党组织瘫痪,或该基层党组织领导人同违纪问题有直接牵连的;
(3)所在的基层党组织拒不处理或故意拖延不作处理的;
(4)所在的基层党组织撤销或合并,无法作出处理的;
(5)跨地区、跨单位的案件需由共同的上级党组织作出处理的;
(6)遇到各种紧急情况,需要迅速作出处理的;
(7)其他省级或省级以上党组织认为必须直接作出处分决定的情况。
参考资料来源:中新网-党章里关于处分违纪党员必须经过哪些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