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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权威的4个特征

法律权威的4个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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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权威的4个特征

法律的至高无上性、普遍实施性、本源性、崇高威望性。法律权威就是指法律在整个社会调整机制和全部社会规范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一切国家及社会行为均须以法律为依据,法是唯一的权威。首先,法律必须在整个社会调制机制和全部社会规范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不得以政策、道德、习俗等调整手段或其它社会规范冲击或代替法律。法律实施监督的力度加大,司法、执法水平逐步提高,冤假错案逐渐减少;正确区分和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严格依法定程序制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人权;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特殊形式的阶级斗争被严格控制在法制范围,维护了政治稳定的大局和团定团结的建设环境,从而保证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社会主义法律及相关制度正逐步显现出其巨大的力量和崇高的权威。法律权威作为一种实践性权威,要求人们在权衡各种因素之后最终接受法律权威的指引。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点任务。法律监督是实现宪法法律权威的重要保障。推动执法司法机关树立、养成共同的执法司法理念。推进新时代法律监督全面发展,使强项更优、把弱项补强。坚持以办案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实现监督与办案有机统一。落实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要求,加强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建设。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