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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资质范围

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资质范围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资质范围

一级资质,可承担各类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二级资质:可承担下列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各类城市道路;单跨45米以下的城市桥梁;15万吨/日以下的供水工程;10万吨/日以下的污水处理工程。二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1、城市道路工程;单跨跨度40米以内桥梁工程;断面20平方米及以下隧道工程;公共广场工程;2、10万吨/日及以下给水厂;5万吨/日及以下污水处理工程;3立方米/秒及以下给水、污水泵站;15立方米/秒及以下雨水泵站;各类给排水管道工程;3、总贮存容积1000立方米及以下液化气贮罐场(站);供气规模15万立方米/日燃气工程;中压及以下燃气管道、调压站;供热面积150万平方米热力工程;4、各类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三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城市道路工程(不含快速路);单跨跨度20米以内桥梁工程;公共广场工程;总贮存容积500立方米及以下液化气贮罐场(站);供气规模5万立方米/日燃气工程;拓展资料: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承包工程范围)承包工程范围:特级企业:可承担各类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一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各类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建筑法》第十条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