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与信用管理平台的介绍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提出“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以来,黑名单制度的建立和应用逐渐改变了信用主管部门的被动局面。随着信用管理实践的发展,“三色”(红、白、黑)名单制度也被地方政府越来越普遍地应用于建筑市场管理中。
为加强珠海市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珠海市住建局近日针对建筑市场主体(包括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企业和执业人员)规定了“信用红名单”“信用黑名单预警”和“信用黑名单”三类评价名单,旨在全面建立起信用管理名单制度。
《珠海市建筑市场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三类评价名单的定义、认定情形、评价周期、退出机制等作出详细规定,也为红黑名单的评价、记录、公开、奖惩、信用修复各环节提供了制度保障。
1、信用红黑名单的认定
信用红黑名单制度的前提是确认守信典型、失信典型、预警对象的认定情形。
“信用红名单”是关于守信典型的名单,由珠海市住建主管部门每年认定一次,旨在对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诚信原则、履约践诺表现突出的市场主体进行正向激励。从《办法》明确的认定情形看,在规定期限内得到较高信用或专业评价、获得市级以上政府部门表彰、依法符合入选红名单条件的市场主体都可纳入红名单。
“信用黑名单”是关于失信典型的名单,由珠海市住建主管部门实时评价认定,以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背社会道德、协议和承诺的行为进行负向约束。《办法》综合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规定要求列入黑名单的情形,并作出了“黑名单预警”进入“黑名单”的程序性衔接规定。
“信用黑名单预警”则针对被认为有触发黑名单的隐患、由主管部门予以预警的建筑市场主体,不仅在于向社会传递该市场主体的负面信息,也是警示该市场主体如不及时纠错可能滑向黑名单界域。值得注意的是,市场主体在办理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中未履行承诺的,将被纳入“黑名单预警”行列。
关于市场主体在名单上的存续和滞留时间,《办法》明确:“信用红名单”和“信用黑名单”的评价有效期为一年,“信用黑名单预警”的有效期则为3个月至6个月。这意味着,三类评价名单不是一成不变的,不仅按照评价周期定时更新,在特定情形下还可以互相转化。
2、信用红黑名单的应用
有效的奖惩机制是解决信用问题的关键所在。为引导诚实守信、警示失信风险、惩戒失信主体,《办法》提出对纳入“信用红名单”的市场主体,在评价有效期内采取八种激励措施;并对纳入“信用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在评价有效期内采取七种惩戒措施。
对纳入“信用红名单”的市场主体,《办法》除了给予购买服务优先权、项目备选优先入库、评奖评优优先推荐等精神激励外,也提供了物质激励,包括对企业履约保证金缴纳提供政策优惠。这对于守信主体而言,一方面能够直接减轻资金负担,另一方面将省下的保证金投入建设中,还能够更加保质保量地完成工程。
而对纳入“信用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办法》也从市场和行政两方面入手,予以限制投标、强化项目监督检查、列为监管重点对象等惩戒。这将对失信主体的工程承接、项目建设、评奖评优等各方面造成较大影响,甚至使其处处“碰壁”。
不难发现,明确的奖惩机制将有助于形成良性循环:守信企业享受政策优惠,激励它更好地回报市场,也激发更多企业讲诚信、负责任,争上“红名单”;失信企业受到政策惩戒,倒逼它积极纠错、挽回社会影响,也警示其他企业引以为戒,远离“黑名单”。
3、信用红黑名单的退出
信用管理名单制度不仅仅在于奖惩,更在于通过奖惩敦促市场主体主动履行义务、推进社会诚信建设。这离不开信用修复机制与名单退出安排。
为失信主体提供有前提、有程序、有限度的信用修复机制,是市场主体退出惩戒措施的制度保障:经过整改并取得成效,“信用黑名单预警”的市场主体可以提前结束预警,被列入“信用黑名单”的市场主体也可以提前从黑名单移出。与此同时为保证警示效果,《办法》亦明确:“信用黑名单”的最低执行期限不低于6个月,“信用黑名单预警”的最低执行期限不低于3个月(原预警期6个月)/1个月(原预警期3个月)。
为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办法》还明确了红黑名单的退出机制:被列入“信用红名单”的守信主体,如果在一年的评价有效期内涉及违法违规、违诺失信等行为,将被移出名单;被列入“信用黑名单”的失信主体,如果在评价有效期内主动修复失信行为,经审定亦可提前退出。当然,市场主体亦将在评价有效期届满后自动退出红黑名单。
通过信用修复机制、名单退出安排构建起红黑名单动态管理体系,《办法》将对守信者形成外在压力、对失信者形成利益驱动,强化“守信受益、失信必损”的建筑市场风气。
此次珠海在住建领域率先提出对市场主体进行信用“黑名单预警”,将在“黑名单”之前建立缓冲地带,从而将帮助建筑市场主体加强风险预警、积极主动纠错。另外通过建立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的信用修复机制,也将为失信人提供重塑信用的机会、鼓励失信主体实施信用修复,从而在住建领域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