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有哪些(不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1)平等权,即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即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3)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4)宗教信仰自由,包括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5)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和通信自由。
(6)劳动权、休息权、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和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力时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7)受教育权,进行科研、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8)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9)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合法权益。
(10)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残废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11)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在我国,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义务有:
(1)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
(2)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4)劳动的义务。
(5)受教育的义务。
(6)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7)依法纳税。
(8)夫妻双方有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父母有义务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有义务赡养扶助父母。
扩展资料:
公民基本权利的特点:
中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具有广泛性、真实性和权利与义务一致性、平等性的特点。
中国公民,不论是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其他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都平等地享有《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只是为了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制度和公民的基本权利,才依法剥夺为数极少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政治权利。
公民在社会主义制度和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一条基本原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也不受歧视。《宪法》规定中国国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
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各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宪法》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参考资料来源:
人民网--树立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观念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基本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