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几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各部委的质询案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质询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交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扩展资料:
1、质询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或者委员长会议提出报告。
2、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被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并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
3、专门委员会审议质询案的时候,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出席会议,发表意见。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参考资料: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