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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原因简短实用

辞职原因简短实用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辞职原因有这些:

人际关系不好处理、收入不合期望、与上司相处不好、工作压力大等。但从企业招聘方来看,这些原因都或多或少包含求职者本身的因素,可能影响将来的工作发挥,如与同事及客户的人际关系、薪水问题、不能承受竞争等。因此不建议采用此类原因。 

推荐:尽量采用与工作能力关系不大、能为人所理解的离职原因,如为符合职业生涯规划、上班太远影响工作、充电、休假、生病等。

注意:避免敏感答案,并不意味着欺骗,如招聘人员问及细节问题,应如实回答。否则求职者的诚信度可能大打折扣,成功可能性更小。

1、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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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即辞去职务,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的行为。辞职一般有三种情形: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劳动关系,如用人单位对职工有暴力或威胁行为强迫其劳动、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等,职工可以随时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二是根据职工自己的选择,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三是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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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辞职基本概念

辞职是指由国家权力机关依法选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国家权力机关提出辞去当选职务的行为。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由常委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

辞职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的行为。《劳动法》第31条《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了劳动者可以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没有双方约定的超过30天的提前通知期的规定,则在劳动者通知30天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