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选举办法怎么规定的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工会选举办法:第八条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名额,按会员人数确定:不足25人,设委员3至5人,也可以设主席或组织员1人;25人至200人,设委员3至7人;201人至1000人,设委员7至15人;1001人至5000人,设委员15至21人;5001人至10000人,设委员21至29人;10001人至50000人,设委员29至37人;50001人以上,设委员37至45人。第九条大型企事业单位基层工会委员会,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可以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9至11人组成。第十条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主席、副主席的选举均应设候选人。候选人应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热爱工会工作,受到职工信赖。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中应有适当比例的劳模(先进工作者)、一线职工和女职工代表。第十一条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合伙人以及他们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单位工会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主席、副主席候选人。第十二条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委员候选人,应经会员充分酝酿讨论,一般以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为单位推荐。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根据多数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的意见,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报经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审查同意后,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十三条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候选人,可以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根据多数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的意见提出建议名单,报经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审查同意后提出;也可以由同级党组织与上一级工会协商提出建议名单,经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酝酿讨论后,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根据多数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的意见,报经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审查同意后提出。根据工作需要,经上一级工会与基层工会和同级党组织协商同意,上一级工会可以向基层工会推荐本单位以外人员作为工会主席、副主席候选人。第十四条基层工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在任职一年内应按规定参加岗位任职资格培训。凡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参加岗位任职资格培训的,一般不再提名为下届主席、副主席候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