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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p许可证办理的条件

icp许可证办理的条件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第一、有与开发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第二、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第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第四、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注册资金应在100万或者100万以上的公司。

第五、涉及到ICP管理办法中规定须要前置审批的信息服务内容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

第六、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其中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九条 经营基础电信业务,须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经营增值电信业务,业务覆盖范围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须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业务覆盖范围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运用新技术试办《电信业务分类目录》未列出的新型电信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条 经营基础电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公司,且公司中国有股权或者股份不少于51%; (二)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组网技术方案; (三)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四)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场地及相应的资源; (五)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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