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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哪些资料

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哪些资料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新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材料(以拉萨市举例):

1、拉萨市建设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及建设单位书面申请(原件);

2、规划合规性审查意见(私房改建除外);

3、立面专家审查意见(10000平方米-50000平方米);

4、拉规委审查意见(50000平方米以上);

5、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红线图和土地使用权属证书);

6、发改部门的批准或核准文件;

7、环保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8、信访部门的风险评估文件;

9、由有规划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的总平面图或修建性详细规划(沿城市主次干道或城市重要地段的,还需提供3个不同风格的立面效果图方案)。总平面图或修建性详细规划审定后,还应当提交折叠成A4格式的建设工程总平面图,单体建筑平、立、剖面图及基础图,地下室平、立、剖面图等施工图纸(蓝图)文件;

10、建设工程设计编制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

11、其他特殊项目,还需提供规划设计条件中指定的其他资料;

12、遗失补办的,需提供登报材料;

1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哪些资料

扩展资料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参考资料来源:中共拉萨市委 拉萨市人民政府-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