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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新的社会阶层"?

什么是"新的社会阶层"?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什么是

新的社会阶层,归纳起来有以下六个: (1)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所谓民营科技企业,泛指以科技人员为主体,按照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原则创办和经营,主要从事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和成果转化的经济组织。它们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拥有数量不一的企业股权,掌握企业的核心技术和经营管理的专门知识,在科学技术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过程中,是一支重要的力量。 (2)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外资企业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境外投资的企业。在外资企业就职的中方管理技术人员通常年纪轻、学历高,许多人还有过在国外留学、就业的经历。他们比较熟悉国外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方式,一般在外企的一些部门担任骨干。 (3)个体户。个体户即个体工商户,是以家庭为单位,拥有一定资金,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也是改革开放以来国内最早出现的一个新的社会阶层。截至2001年底,全国登记在册的个体工商户为2433万户,注册资金3435.79亿元。 (4)私营企业主。私营企业指企业财产归私人所有、雇工人数较多的营利性经济组织。私营企业主正日益成为经济实力、经营范围与社会影响不断扩大的一个社会阶层。据统计,截至2001年底,全国登记在册的私营企业已达202.85万户,注册资本总额为18212.24亿元。其中,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有2.31万户,亿元以上的有383户。 (5)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中介组织泛指介于企业、个人之间,并为其服务、沟通、协调以及对其监督的社会组织。它主要由三类组成:行业性中介组织,如行业协会、学会、商会、研究会;公证性中介组织,如律师、会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务所以及证券、仲裁等中介组织;服务性中介组织,如提供就业、广告、公关、房地产等服务的组织。这些组织的从业人员大多受过专门训练,专业化程度比较高。 (6)自由职业人员。主要是指那些不固定供职于任何经济组织、事业单位或政府部门,凭借自己的知识、技能或专长为社会提供某种服务并获取报酬的人员。主要包括一些文化、艺术工作者等。 以上六个社会阶层,尽管在财产状况、文化层次、社会地位、社会职业上有所区别,但都具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即他们都不属于过去人们常说的“公家人”。然而,倘若追根溯源的话,这些阶层中的许多人原先实际上也是“公家人”,诸如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和职工,党政机关干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专业技术人员,等等。 新的社会阶层产生的原因 我国新的社会阶层的出现与社会变革的大背景有关。具体分析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第一,基本经济制度的变化。我国从过去单一的公有制经济转变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经济领域的制度创新给我国新的社会阶层的产生提供了制度基础。不少人陆续脱离原来的工作岗位,转而从事非公有制经济,或“下海”经商,自我创业,或进入民营科技企业、外资企业等经济组织,或成为自由职业人员。 第二,经济体制的变化。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和完善,社会的劳动分工日益精细,为新的社会阶层的出现提供了从业条件。例如,市场经济正常有序的运转,离不开以服务、沟通、监督、协调为主要职能的各种中介组织,提供就业、广告、公关、信息、咨询、家政、劳务、房地产等服务的服务性中介组织便是其中的一种类型。中介组织从业人员这一新的社会阶层遂应运而生。 第三,产业结构的变化。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生产力的长足发展,我国的产业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第一产业产值在国民经济总产值中所占的比重下降,第二、第三产业比重上升,促成就业结构、社会阶层结构的变化。例如,由于第一产业比重的下降,大批被分流出来的农民纷纷转移到第二、第三产业。其中一些农民在市场经济大潮中,摸索出发家致富之路,成为私营企业主、个体户等。 综上所述,新的社会阶层的出现是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必然结果,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 如何看待新的社会阶层 对于这些新的社会阶层,人们众说纷纭。有一些人对新的社会阶层不理解,有偏见,甚至把他们看成是“异己”、“另类”。在这些人看来,新的社会阶层,特别是私营企业主和个体户,往往同偷税漏税、制假贩假、克扣员工工资、腐蚀领导干部、败坏社会风气等丑恶现象联系在一起。的确,由于素质参差不齐,在一些新的社会阶层人员当中,确实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上述现象。例如,2001年,全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查处个体工商户违法违章案件76.17万户次,私营企业违法违章案件13.19万户次。对于违法者,当然要依法进行查处,加大监管力度,积极引导他们遵纪守法。需要指出的是,上述违法乱纪的人在新的社会阶层中毕竟仅占少数。 应当看到,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引下,新的社会阶层中的广大人员,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为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和其他事业做出了重要贡献。其中的一些优秀分子也因此赢得社会的尊重。他们的贡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推动了经济发展,增加了国家税收。新的社会阶层运用自己所拥有的生产要素,直接参与或服务于生产过程,是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同时也为国家增加了税收。据统计,截至2001年底,我国私营企业共创产值12316.99亿元,营业收入11484.24亿元,社会消费品零售额6245亿元,出口创汇折合人民币913.47亿元。 第二,扩大了就业门路,缓解了就业压力。新的社会阶层或者自主择业,或者以自己创办企业招工的方式,吸纳了很大一部分待业人员和公有制部门的富余人员,从而扩大了就业门路,缓解了就业压力。据统计,2001年,全国各类私营企业的从业人员达2713.86万人,私营企业当年共安置国有企业下岗职工58.61万人。非公有制经济已成为我国劳动者就业的一个重要渠道。 第三,为社会公益事业做出贡献。新的社会阶层中的不少人,自己富了不忘国家,不忘社会,积极参加“希望工程”、“光彩事业”等社会公益活动,以各种方式回报社会。 从总体上看,新的社会阶层拥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热爱祖国。他们勇于开拓,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自己的贡献,他们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对为祖国富强贡献力量的社会各阶层人们,我们都要团结,对他们的创业精神都要鼓励,对他们的合法权益都要保护,对他们的优秀分子都要表彰,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 当然,我们说新的社会阶层中的广大人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并不是否定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干部和解放军指战员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主体地位。包括知识分子在内的工人阶级和广大农民,始终是推动我国先进生产力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根本力量。这是不容置疑、不能动摇的。新的社会阶层中的不少人正是从上述各种群体中分化出来的,彼此之间存在着某种天然的联系。他们之间尽管个人财产多寡不同,但并不存在根本的利益冲突。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进程中,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各种具体的利益关系和内部矛盾可以在这个基础上进行调节。制定和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基本着眼点就是要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使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的方向稳步前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