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被起诉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1)针对Y公司有关不实报告的指控,U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从过错是否有因果关系方面抗辩,根据规定 :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已经根据验资程序进行审核并出具报告,但被审计单位在注册登记之后抽逃资金。为登记时为出资或者为足额出资的出资人出具不实报告,但出资人在登记后不足出资。(2)A股东在验资报告日后抽逃出资不能成为U会计事务所的免责理由,U会计师事务所虽然根据验资程序进行审核并出具报告,但是被审计单位X公司抽逃资金在注册登记之前。舞弊案件曝光之后补足抽逃资金也不能成为U会计师事务所的免责理由。因为利害关系人已经造成了实际损失。(3)人民法院应当告知Y公司将X公司及其出资人A股东追加为被告,,如Y公司拒绝,法院应当通知被审计单位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将A股东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4)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有权推定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主观上存在过错的事实,利害关系人没有义务就此过错和自己遭受的损失与此过错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5)不能支持全额赔偿要求,因为从因果关系的角度来看,被审计单位的违约或欺诈行为是导致 Y公司损失的直接原因,根据规定:应先由被审计单位、抽逃出资人赔偿利害关系人的损失,对被审计单位、出资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足以赔偿损失的,由事务所在其不实审计金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