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去网吧犯什么法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纵观今日之社会,计算机以及网络的使用已经遍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人们的衣食住行生产生活无不与计算机息息相关。更有学者指出: 不懂计算机,不会使用网络,是现代文盲的特征之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 二十一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这个规定在客观上剥夺了相当多的因家境贫寒无力购置计算机及上网的家庭的孩子在十八岁之前接触计算机及网络的权利,致使这个相当大的群体在十八岁之前被强制变成“现代文盲”。由于这个群体在十八岁之前基本没有机会接触计算机及网络,这就使他们有可能在学业上以及在未来的工作中处于不利的地位,显然,这是不公平的。对于这条法规的违法违宪性,许多有识之士已经从多个层面进行了口诛笔伐,比如说此规定违反了小平同志“计算机要从娃娃抓起”的指示;比如说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比如说违反了“宪法”等等。公民证先生更是用《网吧里学本领的好少年——郭量杰》一文来说明网吧对于未成年人不仅无害,反而大有好处,是成才之路的终南捷径。未成年人进入网吧究竟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还是有弊无利抑或有利无弊有弊有利?这些问题长期以来被搞的混乱不堪,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所以有必要来个彻底的清算。首先,我们从这条法规制订者的思路进行剖析。应当肯定的是法规制订者的主观愿望是好的,之所以限制未成年人进入网吧无非是担心以下几个问题:1。游戏成瘾,耽误学业。2。聊天被骗,诱发犯罪。3。接触黄色反动的东东,道德堕落。先说游戏成瘾问题。游戏是人类的天性,也是儿童的天性,更是儿童的权利,任何人包括儿童的父母都不得剥夺。《儿童权利公约》第三十一条规定:1.缔约国确认儿童有权享有休息和闲暇,从事与儿童年龄相宜的游戏和娱乐活动,以及自由参加文化生活艺术活动。2.缔约国应尊重并促进儿童充分参加文化和艺术生活的权利,并应鼓励提供从事文化、艺术、娱乐和休闲活动的适当和均等的机会。中国作为《儿童权利公约》的签署国,应当尊重这一规定,我国所制订的法规应当受到这一国际公法的约束。显然,《条例》的这一规定是对儿童游戏权利的一种歧视性的规定,是不公正与不平等的,是违反国际公法的。时代在发展,科技在进步,儿童的游戏内容也在与时俱进,进入了电子时代。现在的儿童再让他们去玩弹球、滚铁环、跳房子、蹦杏核、扇洋画岂非可笑至极?至于游戏成瘾,古已有之,并非儿童所特有。韩愈说过:行成于思,荒于嬉。这个嬉也是指游戏,劝喻学子们不要耽于游戏荒废学业。明代天启帝热衷于做木匠活,经常通宵达旦,乐此不疲,天下大事全交给魏忠贤打理。对天启帝来说,做木匠活也是一种游戏,而且成瘾极深,深到自己身为天下之主也可以不顾。天启帝驾崩后的封号是“明熹宗”这个“熹”字也是暗喻其耽于嬉戏误国误民。由此可见,游戏成瘾是人性当中的问题,可说是一种病态,古往今来,无论是贵为帝王,贱为平民,概莫能外。解决这个问题,是教育的问题,是社会的问题,甚至是医学的问题(心理医生),对于未成年人还可以加上监护人的责任问题。惟独与游戏本身无关,与游戏的载体(比如计算机比如网吧)更是风马牛不相及。而我们的法规,我们的舆论导向却本末倒置,搞错了方向,岂非咄咄怪事?无可讳言,是有不少未成年人因为沉溺于网络荒废了学业,但我们只要不带偏见的深入了解一下就会知道,这些个被网络、网络游戏迷住的未成年人基本上来自家境贫寒无力购置电脑及上网的家庭。而且其父母也多系电脑盲,由于自身客观的原因,对电脑、网络、网络游戏这种高科技的东西一无所知,所以一旦接触便产生了强烈的神秘感与好奇心,很容易沉溺其中,无力自拔。消解这一现象的灵丹妙药绝非严禁未成年人进网吧。2004年夏季,湖北省赤壁市推出了网吧整治新思路:搞垮一家网吧,拯救一批孩子。大张旗鼓地关停了全市所有的网吧。还搞了青少年万人大签名活动,口号是“远离毒品,远离网吧”,竟然把网吧与毒品相提并论!可具有讽刺意味儿的是,上午刚刚签完了名,下午孩子们又兴高采烈地进入了网吧。显然,提高未成年人对电脑游戏、网络诱惑的自控能力的根本途径不是堵,而是放。只有让青少年尽可能早的接触计算机、使用网络,才有可能打破这种神秘感,消解好奇心,让孩子们明白,计算机也好,网络游戏也好,即不神秘也不可怕,是生活中常见常用的平常之物。那些家中早有上网计算机的孩子少有迷恋网络的就说明了这个观点的正确。因为人都有好奇心,儿童尤甚,越是不让他动,他越是要弄个明白,越有可能深陷其中。对于当前来说,让广大未成年人尽早接触计算机的惟一成本最低的途径就是网吧了。因为国家目前不可能为每个贫困家庭提供可以上网的计算机并支付上网费用。为了证明以上观点的正确,我也来讲一个关于我外甥从小玩电脑成才的生动的例子。我外甥今年二十岁,哈工大计算机系大二学生。他十岁时我妹妹即为他购置了一台486电脑。我妹妹是中学教师,工作繁忙,对我外甥的学习基本处于一种放任自流的状态。这台电脑成了我外甥的超级游戏机。他无师自通地学会了计算机操作,很自然地又玩起了电脑游戏,当时流行的电脑游戏这小子无不玩的烂熟。我妹妹对其基本不加限制——只要他完成作业,考试时取得一个好成绩。说怪也不怪,我外甥的学习一向很好,小学不出前三名,初中不出前五名,初中毕业时顺利考入本市最好的高中——省实验中学。当然,他玩游戏的水平也是更上一层楼,达到了相当水平。初中毕业那年,济南市举办电脑游戏“星际争霸”比赛,我妹妹便陪他去报了名,他一路过关斩将,竟然杀入决赛,结果在决赛时败在一个二十多岁的大学生手下,仅获亚军,郁闷了好几天才释然。高中毕业时,更是以高分考入哈工大计算机系。所以,在下以为,对于未成年人玩游戏成瘾问题 ,绝不能用绝对禁止甚至打骂的方法去限制,而是要适当鼓励,在鼓励中有所限制,这种限制主要是靠教育和沟通来提高儿童自身的自控能力来完成。使用强制措施,甚至暴力都必然适得其反事与愿违。玩游戏的孩子成千上万,而真正因为游戏而影响了学业的孩子只是少数,这就说明不是游戏本身的问题,而是其它方面的问题,确实值得我们每个为人父母者深思。我们在媒体上有时可以看到因为父母暴力干涉孩子玩游戏引发的悲剧性事件,大多是由于父母的愚昧所造成的。还有“聊天被骗诱发犯罪问题”,我认为也是属于教育以及监护人与孩子交流沟通的问题,与网吧无关。根据最新统计资料,2004年我国上网计算机台数已达4160万台,也就是说,更大量的上网计算机是在家庭中。这些上网计算机同样存在“聊天被骗诱发犯罪”的可能,而在家庭中实际更不安全,更容易发生问题。显然,《条例》对此是无能为力的。相对来说,在网吧这样一个公共场所,倒比在家庭中更加安全些。在这方面,监护人与孩子的沟通十分重要。有一阵子,我女儿也迷上聊天,但我用一种好玩的心态来看待女儿的聊天,从不干涉。甚至女儿的网友打来电话要约她见面,我都欣然同意。只是用一种半开玩笑半认真的口气说:“先不要过去和人家见面,远远地观察一下再说,如果是恐龙就进赶紧回来。不要和人家一起走,他约你到任何地方都不要去。”结果女儿去了一会儿就回来了,从此再无与网友见面的兴致。至于接触黄色及反动信息的问题,我在拙文《从公民上网须登记身份证说开去》一文中已经说过:在网吧里是最不可能完成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行为的。形形色色的监控软件,来回走动的网管,还是个众目睽睽的公共场所,这些事你想干也干不成。当然不排除有些无良的业主以赢利为目的,故意弄些黄色的东东来吸引青少年来看;但少数害群之马不能代表整个行业。正如有的政府官员因贪污腐败被抓起来枪毙了,但因此并不能全盘否定所有的政府官员一样。相反,在家庭的上网电脑中,如果不严加防范,接触这些不良信息到是挺方便。因此,单从这一点说,支持未成年人到网吧上网也是可行的。拉杂说了这么多,最后归纳几条:1。经济条件许可的家庭,应尽可能早地让孩子接触计算机接触网络,这不仅是开发儿童智力的需要,也是时代的需要,国家发展的需要。2。经济条件不具备的家庭,可选择带孩子到网吧学习计算机操作、学习上网(在目前尚需要国家法规的修改方可实现这个目标)。3。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自己应当首先扫除电脑盲,掌握计算机的基本操作,掌握上网的基本方法,甚至可以学几款电脑游戏和网络游戏的玩法,以便与孩子沟通。以其昏昏,焉能使人昭昭?4。在立法方面,可以借鉴韩国、欧洲等国家的经验,对网吧接纳未成年人方面作出具体规定,比如在法定的上课时间内严禁未成年人进入,违反要重罚;而在节假日及休息时间可不加限制,但要规定晚上最晚不得超过十点等。5。可建立网吧与未成年人监护人联系制度,未成年人进入网吧上网,要征得监护人的同意,可通过电话联系的方式来做到这一点。正要结束本文,又得知文化部下达了紧急通知,要求各地在寒期间加强对网吧的监管,严防网吧接纳未成年人的现象“反弹”。真是晕死啊,网吧对于未成年人,真的是那样可怕吗?我真是无话可说了,套用一句鲁迅先生的话:救救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