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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法属于什么法

人民警察法属于什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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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法属于什么法

人民警察法属于行政法。所谓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和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1、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2、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3、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4、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5、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6、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7、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8、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9、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10、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11、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12、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