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的《复函》是否属于司法解释?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复函不属于司法解释,但是同样具有法律效力,不过不及司法解释广泛。 因为司法解释相当于最高法院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及规范性文件在司法实务领域中具体含义的阐述和下级法院在对法律理解性问题及具体操作中请示的批复,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和普遍适用性,各级法院必须执行。 复函分二种。实体案件复函和纯程序性复函。 实体性复函又称具体案件复函一般指仅对下级法院(省高院)就某个个案中定性或存疑点进行答疑,一般下级法院报请时会附上审委会倾向性意见,以便最高院审核。就其效力只涉及本案。当然,最高法院会将其一系列函复汇编,供法律人士在同案或相似案中参考执行。 至于纯程序性复函是指对下级法院就司法实践中某个程序问题的复函。因为司法程序具有共性化,也较稳定,故下级法院一般就该问题均会作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