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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庭的区别

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庭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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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庭的区别

依法组成的仲裁庭是独立的。仲裁委只是承担行政,后勤保障类的事务性工作,对案件的审理不发表意见。法律分析当事人发生了纠纷,有仲裁协议,是去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仲裁委员会受理以后,会组织仲裁庭进行审理。仲裁委员会是常设性仲裁机构,一般在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由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并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仲裁庭与仲裁委员会都是从事仲裁的机构,其组成人员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具备一定的资格,但二者又有明显的不同:(一)成立的根据不同:仲裁委员会是政府会同商会组织和其他部门共同组建的,并且须经过司法行政部门的登记后才为正式成立。而仲裁庭则是依照当事人的意思成立的,是仲裁委员会成立后,当事人在其设立的仲裁委员会名册中选择了具体仲裁员的结果。(二) 职能不同:仲裁委员会是独立于行政机关之外,从事日常的仲裁事务性工作的常设机构,它不直接办理某一具体仲裁案件。其组成人员是相对固定的,没有法定事由不得随意撤换或者解散。而仲裁庭则是仲裁机构内部临时成立的具体负责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办案组织,其人员是不固定的,一旦案件审结便自行解散,有了新案件再重新组建。(三)地位不同:仲裁庭要在仲裁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督下开展办案活动对仲裁庭中吃请收礼、枉法裁决的直接责任人,仲裁委员会有权进行惩戒。但就具体案件而言,仲裁又具有绝对的独立性,仲裁委员会不得以监督为名干预仲裁庭对具体案件的审理和裁决。仲裁庭在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的前提下,完全可以独立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