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判和判通各是什么官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通判:官名。在知府下掌管粮运、家田、水利和诉讼等事项。1、唐末五代,藩镇武将专权,天下动乱不已,中央集权始终巩固不下来。宋初,统治集团全力解决这个大问题,著名的“杯酒释兵权”故事,就是解除武将兵权的明智之举。武将解除兵权之后,则往往以朝臣身份出守州郡,官名为“权知军、州事”。“权”,有临时之意,意谓随时可以罢去,从名称上亦注意矫正藩镇的父死子继之锢弊。同时,为了防止州郡官尾大不掉,又在州郡设通判,作为副职,与权知军、州事共同处理政事,其职责为:“凡兵民、钱谷、户口、赋役、狱讼听断之事,可否裁决,与守臣通签书施行。”通判还有一个职责:“所部官有善否及职事修废,得剌举以闻。”到了南宋,通判更可以直接向皇帝奏报州郡内的包括州郡官、县官在内的一切官员的情况,又见通判的兼有监察官性质。而通判级别则多数仅为从八品,与权知军、州事的二、三品相差悬殊,亦为大小相制之意。 这样看来,通判一职,既是州郡官的副职,而又起了汉代的监御史(监郡)和督邮(监县)的双重监察作用。有此一职,中央与州、县的关系,即如心之使臂、臂之使手,指挥自如了。由此,不但五代的藩镇武人专权、州郡成为独立王国的问题,能够较彻底解决,同时也有利于监察腐败现象。 2、公正裁决。《新唐书·百官志四》:“市令一人,从九品上。掌交易,禁奸非,通判市事。” 清 纪昀 《阅微草堂笔记·滦阳消夏录二》:“所谓通判,乃中允也。”提点刑狱公事,简称提刑官,是中国宋代特有的一种官职名称。提点刑狱公事是提点刑狱司(简称提刑司)的长官,由朝廷选派,三年一换。提点刑狱司是“路”级的司法机构,主要掌管刑狱之事,并总管所辖州、府、军的刑狱公事、核准死刑等,也有权对本路的其他官员和下属的州、县官员实施监察。提刑司原隶属转运使管辖,宋真宗时分出。“提点”就是负责、主管的意思。宋代在“路”(与明清时期的“省”相近)这一级先后分设了转 运司、提点刑狱司和提举常平司等机构,从中央派文臣担任转运使、提点刑狱公事 即“提刑官” 、提举常平公事。这三个机构合称为“监司”,其长官被称为监司官,都负有监察州县地方官的职能。同时,这些监司官又有一定的分工,其中,“提刑官”负责地方刑狱、诉讼。北宋太宗朝开始设立“提点刑狱公事”,到真宗朝逐渐制度化,设置了提刑司的衙门。提刑司多设在占据交通要道的州府,“提刑官”则每年定期到所辖的州县巡查。“提刑官”的职能,除了监察地方官吏之外,主要是督察、审核所辖州县官府审理、上报的案件,并负责审问州县官府的囚犯,对于地方官判案拖延时日、不能如期捕获盗犯的渎职行为进行弹劾。宋代杖刑以下的犯罪,知县可判决;徒刑以上的犯罪,由知州判决,而“提刑官”主要负监督之责;州县的死刑犯一般要经过“提刑官”的核准,提刑司成为地方诉讼案件的最高审理机构。“提刑官”还负责审理疑难案件,平反冤狱,以及接受民众的上诉。北宋太宗朝开始设立“提点刑狱公事”。朝廷选派文臣到地方,审理疑难案件,清理积压的旧案;到真宗朝逐渐制度化,设置了提刑司的衙门。后来“提刑官”虽有暂时的撤废,但两宋大部分时间都是存在的。提刑司多设在占据交通要道的州府,“提刑官”则每年定期到所辖的州县巡查。史载宋代“提刑官”的职能,除了监察地方官吏之外,主要是督察、审核所辖州县官府审理、上报的案件,并负责审问州县官府的囚犯,对于地方官判案拖延时日、不能如期捕获盗犯的渎职行为进行弹劾(《宋史·职官志七》)。宋代杖刑以下的犯罪,知县可判决;徒刑以上的犯罪,由知州判决,而“提刑官”主要负监督之责;州县的死刑犯一般要经过“提刑官”的核准,提刑司成为地方诉讼案件的最高审理机构。“提刑官”在巡查州县的监狱时,除了查看囚犯的人数、囚禁时间外,还审理疑难案件,平反冤狱,以及接受民众的上诉。据史书记载,宋慈在广东担任“提刑官”时,属吏多不奉法,有嫌疑犯被囚禁数年不能得到审理,他限期加以审理,八个月裁决了二百多死刑犯,在巡查所辖的州县时,“雪冤禁暴”。他断案重视获取物证和案情的推理,案情“疑信未决,必反覆深思”,以“检验”(获取物证)乃“死生出入之权舆,幽枉屈伸之机栝”。(《洗冤集录序》)他所写的《洗冤集录》被认为是世界上最早的法医学著作。除了覆核、审理州县的案件外,维持地方社会的治安也是宋代“提刑官”的重要职责。这包括剿除、捕获盗贼以及镇压农民起义。例如,辛弃疾在做湖南“提刑官”时,就平定了茶商的叛乱。所以“提刑官”的副手多为武臣,在出现规模较大的农民起义或社会动乱时,甚至用“武臣”做“提刑”官。在刑狱、治安之外,宋代的“提刑官”有时还监督某些赋税的征收,或监督地方仓储的管理。可以看出来,宋代的“提刑官”具有今天的省检察长、公安厅长、省高级法院院长、省军分区司令等多重的身份和职能,而且他们直接对中央负责,在地方上没有直接的隶属对象,不像今天的检察长、公安厅长或法院院长等,与省委、省政府存在一定的隶属关系。“提刑官”的设置有助于加强中央集权,同时也能有效地监督刑狱、诉讼,平反冤案,打击不法官吏,又起到了缓和社会矛盾的作用。正如电视剧《大宋提刑官》所展现的,由于州县官的渎职,胥吏的敲诈勒索,导致案情“虚幻变化,茫不可诘”,“提刑官”是判决的一个重要关卡,他们能否尽职,关乎百姓能否得到公正的判决,冤狱能否得到昭雪。因此宋王朝很重视“提刑官”的人选,多由曾长期任职于地方的、熟悉地方事务的官员担任。宋慈在出任“提刑官”之前,就曾在福建、四川等地做了十几年的地方官。当然,熟悉地方事务并不代表就能够尽职,关键还是“提刑官”自身的态度和对他们的监督,宋王朝是通过中央的监察官以及同级的其它监司官,对“提刑官”加以监督。与南宋对峙的金朝,在“路”一级置有提刑按察司,类似宋代的提刑司,设按察使。元代沿袭金代提刑按察司,在“道”一级置肃政廉访司,设廉访使。到了明代,在省级设置提刑按察使司,清代改为按察使司,主要负责一省的刑狱诉讼事务,同时对地方官有监察之责,但按察使之上增设了巡抚一职,独揽一省大权。可以看到,元明清三朝的按察使是沿袭金朝的提刑按察使,后者可能受到了宋代的提刑官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