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保护长城文物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一、长城保护工作概况 长城是由长城本体(即长城墙体及敌台、马面等)和附属设施(包括关堡、烽火台、壕沟、挡马墙、品字窖等) 组成的规模庞大的军事防御体系。长城始建于春秋战国时期。秦朝在原来燕、赵、秦等诸侯国北方长城的基础上,修筑了万里长城。此后,汉、晋、北魏、东魏、西魏、北齐、北周、隋、唐、宋、金、明等十多个朝代,都不同规模地修筑过长城。作为世界上体量、规模最大的线性文化遗产之一,长城的修筑时间之长、分布地域之广、影响力之大,都是同类文化遗产难以比拟的,具有世界范围内的突出普遍价值。1987年,长城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世界遗产名录》,成为我国首批世界文化遗产。 长期以来,长城保护都是我国文物保护的一项重点工作。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长城保护工作,多次就我国各时代长城资源调查、保护、管理等工作做出重要批示。邓小平同志亲自倡导的“爱我中华,修我长城”活动,在激发广大人民群众爱国热情的同时,有力推动了长城保护工作。国务院先后将山海关、嘉峪关、八达岭等多处长城重点段落公布为第一至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各地人民政府也将长城相关遗迹分别公布为省、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不可移动文物。一些地方政府为辖区内长城划定了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设置保护标志,设立保护管理机构和人员,建立长城保护档案,北京等地还颁布了长城保护的地方性法规。 200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文化部、环保总局、国家旅游局、国家文物局等9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长城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2006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了《长城保护条例》,这是我国第一次针对单项文化遗产制定专项保护法规,为加强长城保护管理提供了强有力的法规保障。 为应对长城保护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消除自然和人为因素对长城的威胁,国家文物局组织专业力量制定了《“长城保护工程 (2005—2014年)”总体工作方案》,其总体目标是争取用较短的时间摸清长城家底、建立健全相关法规制度、理顺管理体制,在统一规划的指导下,科学安排长城保护维修、合理利用等工作,并依法加强监管,从根本上遏制对长城的破坏,为长城保护管理工作的良性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该方案经国务院领导批准后,国家文物局于2006年正式启动了长城保护工程,成立了由童明康副局长为组长的领导小组,负责长城保护工程有关重大事项决策和落实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由国家文物局相关司室负责人组成的办公室,负责长城保护工程项目实施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同时在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成立长城项目管理组,负责项目实施的具体组织协调、规范管理和成果汇总等工作。 长城保护工程主要涉及开展资源调查和建立记录档案、编制保护规划、建立法规制度、理顺管理体系、开展宣传教育、加强科学研究、实施抢救维修、依法加强监管、加大经费投入等九项工作。在财政部的大力支持下,“十一五”期间在大遗址保护专项经费中安排5亿多元用于长城保护工程,确保了长城资源调查、重要段落保护维修等工作的顺利完成。因为时间关系,今天主要汇报长城资源调查、认定、保护规划编制和保护维修等重点工作进展情况。 二、长城资源调查 长城资源调查是长城保护工程启动以后首要的工作任务。只有回答好“长城是什么”和“长城的保护状况如何”这些问题,才能进一步思考和回答“如何保护长城”的问题。为此,国家文物局开展了全国性的长城资源调查工作,分为明长城资源调查、秦汉及其他时代长城资源调查两个阶段。 2006年12月,国家文物局与国家测绘局联合下发《关于合作开展长城资源调查工作的通知》,共同设立了长城资源调查的工作机构,正式启动了明长城资源调查工作。涉及明长城的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了50多个调查队,400多名调查队员,在前期试点准备、制定标准规范、组织人员培训的基础上,于2008年全面完成了明长城资源田野调查工作。经国务院同意,国家文物局与国家测绘局于2009年4月18日联合公布了我国明长城总长度。 随后,国家文物局又组织开展了秦汉及早期时代长城资源调查,至2010年底全部完成田野调查工作。根据调查成果,我国长城资源分布于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等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中,我国明长城墙体总长度为8851.8公里,秦汉及早期时代长城长度超过10000公里。 通过长城资源调查,全面、准确地掌握了长城的规模、分布、构成、走向、自然与人文环境、保护与管理现状等基础资料,为编制长城保护规划、开展长城保护维修、加强长城保护管理和科学研究提供了重要的科学依据,并在调查工作实践中锻炼和造就了一批熟悉情况、精通业务的长城保护工作队伍,极大地促进了长城保护管理机构的能力建设和保护管理水平提升。国家文物局在此基础上,积极推动调查成果整合、利用,委托国家测绘局有关机构开展了秦汉与其他时代长城长度量测工作,初步建成了长城资源信息系统和长城资源信息网,并督促各地抓紧编印出版长城资源调查报告。 三、长城认定工作 按照《长城保护条例》第九条的规定,长城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长城进行调查;对认为属于长城的段落,应当报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认定,并自认定之日起1年内依法核定公布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因此,国家文物局在长城资源调查工作基本完成后,随即于去年6月印发通知,启动了长城认定工作。 长城认定是以长城资源调查成果为基础,长城认定的范围与长城调查登记的范围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其中,已公布为国保或省保,并在长城资源调查中登记的各类长城遗产,均由国家文物局直接认定为长城。尚未公布为国保或省保,并已在长城资源调查中登记的各类长城遗产,由所在省级文物局报请国家文物局认定为长城。按照国家文物局要求,各地都组织参与长城资源调查的专业人员继续开展认定工作,确保了工作的连续性。 国家文物局委托专业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地提交的长城认定材料进行了认真审核,对其中的重大问题均组织专题论证,并多次组织国内考古、历史地理、遗产保护领域的专家对长城属性或修建年代等存在争议的调查段落进行现场调研,根据专家意见指导各地对相关材料进行了补充、修改,使认定意见具有较强的科学性。 为了确保认定结论准确、可信,国家文物局于今年2月再次印发通知,要求各有关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对经专家审核修订的长城认定材料进行复核。按照各地反馈的复核意见,对长城认定材料又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完善,并于今年3月组织国内长城保护领域的权威专家对长城认定工作成果进行了专家评审。专家对长城认定工作均予以高度评价,一致通过认定工作成果,并建议国家文物局尽快完成认定工作。 长城认定不仅是《长城保护条例》的规定,也是确定长城保护身份和法律保障的重要手段,是关系长城保护工作百年基业的大事。通过长城认定,将进一步明确各类长城相关遗迹作为长城遗产的重要属性,解决“什么是长城”这一关键问题,并将各类长城遗产纳入《长城保护条例》的保护范围。同时,各级地方政府根据国家文物局的认定意见,将能够准确掌握辖区内的长城资源情况,依法落实《文物保护法》和《长城保护条例》确定的长城“属地管理”原则,进一步明确每一处长城遗产的保护管理责任,解决“谁来管理”的问题。 国家文物局将于今年上半年完成长城认定工作,并商有关部门报请国务院批准,将相关工作成果正式向社会公布。同时,督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长城保护条例》的规定,将经国家文物局认定,尚未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长城在一年内全部公布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为这些长城遗产的保护奠定坚实基础。 四、长城保护规划编制与保护维修工作 根据《长城保护条例》的规定,国家实行长城保护总体规划制度。国家文物局已委托专业机构开展了长城保护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以明确长城的保护标准和保护重点,分类确定保护措施,并确定禁止在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长城段落。同时,国家文物局支持和督促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抓紧编制省级长城保护规划和已列入第一至五批国保单位的长城重点段落的保护规划。 我们将力争在今年内出台省级长城保护规划的编制要求,在“十二五”时期全面完成长城总体规划和各省级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通过科学规划长城的保护、管理、展示和利用,将长城遗产保护与展示、教育、游览等功能相结合,实现长城保护与利用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 “十一五”期间,国家文物局支持和指导各地实施了一批长城重点段落的抢救性保护维修工程,消除了一批重大文物安全隐患,取得了良好效果。其中,山海关关城及东罗城保护维修工程全面改善了山海关的遗产保护状况和环境景观,再现了“天下第一雄关”的历史风貌和磅礴气势,并圆满完成了北京奥运会期间接待国际贵宾的任务,受到中央领导同志的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称其“为大型文化遗址的抢救维修创造了新鲜经验,是一件十分有意义的事情”。 “十二五”期间,国家文物局将指导各地依据长城资源调查成果,结合长城保护规划编制工作,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分清轻重缓急,科学合理地安排长城保护维修工作计划,优先开展抢救性保护维修工程,全面排除长城的重大险情。今年,我们将在充分征求各地文物部门和专家论证的基础上,争取出台具有较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指导意见,规范长城保护维修、展示工程的工作程序和要求,指导各地全面完成长城“四有”基础工作(划定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置管理机构或人员)。同时,重点推进嘉峪关等长城关键段落的综合性保护展示工程,在有效维护长城自然、古朴原状的前提下,对长城段落进行全面保护维修和环境整治,提升监测管理和展示利用水平,成为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展示的示范工程。进一步扩大长城作为世界文化遗产的影响力,使其成为遗产地文化建设最可宝贵的资源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