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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章第二百六十一条

刑法第三章第二百六十一条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刑法第三章第二百六十一条

第二百六十条之一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