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什么时候成立的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2006年10月31日,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是为了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而制定所谓“洗钱”,就是指将严重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清洗为表面合法所得,通俗地说,就是将“黑钱”清洗为“白钱”的犯罪行为。洗钱活动一般具有以下主要特点:一是预谋性,洗钱往往是有预谋、有计划的犯罪活动,洗钱犯罪分子一般都是经过精心策划,不仅明知或应知是犯罪所得,而且每一步都有明确的部署、目标和报酬;二是特定性,洗钱针对的特定资金或资产,几乎全部来源于各种严重犯罪所得,如走私、贩毒、偷税骗税、贪污贿赂、金融犯罪等;三是隐蔽性,为了变违法所得为表面合法所得,消灭犯罪线索和证据,洗钱活动非常隐蔽。目前国内外洗钱活动呈现以下趋势:1,严重性,洗钱活动逐步与上游犯罪相分离,与金融产品紧密结合,发展成为独立的犯罪行为,并对金融安全、经济安全和国家安全构成严重威胁;2,多样性,洗钱活动出现多种多样的方式,愈益呈现出多样性,如利用投资贸易,借用金融服务,利用空壳公司,伪造商业票据,使用金融衍生工具,通过中介机构等方式洗钱;3,专业性,利用计算机等高新技术,利用金融、财务、会计、律师专业服务进行洗钱,一些专业人员如金融人员、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参与洗钱过程,使现代洗钱活动更具专业化;4,复杂性,为了改变犯罪所得的原有形式,消除可能成为证据的痕迹,为犯罪所得营造假象,使犯罪所得与合法所得融为一体,迫使采取的洗钱过程更为复杂化,以达到外表合法化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