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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细水的被判刑罚

龚细水的被判刑罚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2014年4月16日中国共产党新闻网发布消息,据江西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站消息,2014年4月15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宜春市政府原副市长龚细水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龚细水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受贿赃款赃物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2年,龚细水先后担任宜丰县委书记、宜春市政府市长助理、副市长、市委常委兼袁州区委书记。期间,龚细水利用职务便利,在矿山购买、工程承接、土地拆迁转让、职务升迁、工作调动、子女就业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88次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所送人民币837.3万元、美元2万元、港币22万元、黄金2千克(价值人民币46.2万元)、房产一套(价值人民币46.8688万元)、“劳力士”手表一块(价值人民币23.715万元)、购物卡1万元。2012年12月20日,龚细水被刑事拘留。

法院认为,被告人龚细水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88次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955余万元、美元2万元、港币22万元,已构成受贿罪。虽具有主动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之情节,但受贿数额巨大。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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