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根据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规定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4.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满足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纳税人应进行清算。满足第二条规定的情形,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