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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的条款有哪些

人身保险合同的条款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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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的条款有哪些

人身保险合同常见的条款主要有:(1)不可抗辩条款。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不可争议条款。所谓不可抗辩,就是说当保险人放弃了可以主张的权利,以后不可以再主张。该条款规定,保单生效一定时期(通常为2年)后,就成为不可争议的文件,保险人不能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等为由,否定保单的有效性。保险人的可抗辩期一般为2年,保险人只能在2年内以投保人误告、漏告、隐瞒等为由解除合同或拒付保险金。该条款旨在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正当权益,同时约束保险人滥用诚实信用原则。(2)年龄误告条款。年龄误告条款通常规定了投保人在投保时误报被保险人?年龄情况下的处理方法。一般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年龄不实影响合同效力的情况。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合同为无效合同,保险人可解除保险合同,但向投保人退还保费。二是年龄不实影响保费及保险金额的情况。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费少于应付保费或多于应付保费,保险金额根据真实年龄进行调整。调整的原因在于年龄是寿险估计风险与计算保险费率的主要因素。调整的方法是:误报年龄导致实缴保费少于应缴保费的,投保人可以补缴过去少缴保费的本利,或按已缴的保费核减保险金额;误报年龄导致实缴的保费大于应缴保费的,无息退还多收的保费。(3)宽限期条款。宽限期条款是分期缴费的寿险合同中关于在宽限期内保险合同不因投保人延迟缴费而失效的规定。其基本内容通常是对到期没缴费的投保人给予一定的宽限期,投保人只要在宽限期内缴纳保费,保单继续有效。在宽限期内,保险合同有效,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给付保险金,但要从保险金中扣回所欠的保费及利息。《保险法》规定的宽限期为60天,自应缴纳保费之日起计算。宽限期条款是考虑到人身保单的长期性,在一个比较长的时间内,可能会出现一些因素影响投保人如期缴费,例如,经济条件的变化、投保人的疏忽等。宽限期的规定可在一定程度上使被保险人得到方便,避免保单失效,从而失去保障,也避免了保单失效给保险人造成业务损失。(4)保费自动垫缴条款。保费自动垫缴条款规定,投保人未能在宽限期内缴付保费,而此时保单已具有现金价值,同时该现金价值足够缴付所欠缴的保费时,除非投保人有反对声明,保险人应自动垫缴其所欠的保费,使保单继续有效。如果第一次垫缴后,再次发现保费仍未在规定的期间缴付,垫缴须继续进行,直到累计的垫缴款本息达到保单上的现金价值的数额为止。此后投保人如果再不缴费,则保单失效。在垫缴期间,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从保险金内扣除保费的本息后再给付。保险人自动垫缴保费实际上是保险人对投保人的贷款,其目的是避免非故意的保单失效。为了防止投保人过度使用该规定,有些保险公司会限制其使用次数。(5)复效条款。复效条款规定,保险合同单纯因投保人不按期缴纳保费而失效后,投保人保有一定时间申请复效权。复效是对原合同效力的恢复,并不改变原合同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可申请复效的期间一般为2年,投保人在此期间内有权申请合同复效。复效的条件是:通常必须在规定的复效期限内填写复效申请书,提出复效申请;必须提供可保证明书,以说明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状况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变化;付清欠缴的保费及利息;付清保单贷款的本金及利息。复效可分为体检复效和简易复效两种。体检复效是针对失效时间较长的保单,在申请复效时,被保险人需要提供体检证明与可保证明,保险人据此考虑是否同意复效。简易复效是针对失效时间较短的保单,在申请复效时,保险人只要求被保险人填写健康声明书,说明身体健康在保险失效以后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变化即可。由于大多数保单的失效是非故意的,所以保险人对更短时间内(如宽限期满后31天内)提出复效申请的被保险人采取宽容的态度,无须被保险人提出可保性证明。复效和重新投保不同,复效是恢复原订保险合同的效力,原合同的权利义务保留不变;重新投保是指一切都重新开始。(6)不丧失价值任选条款。寿险保单除短期的定期险外,投保人缴满一定期间(一般为2年)的保费后,如果合同满期前解约或终止,保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并不丧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权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方式来处理保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为了方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了解保单现金价值的数额与计算方法,保险公司往往在保单上附上现金价值表。(7)保单贷款条款。保单贷款条款规定,投保人缴付保费满若干年后,如有临时性的经济上的需要,可以将保单作为抵押向保险人申请贷款,一般来说,贷款金额不超过保单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应在保险人发出还款通知后的31天内还清款项,否则保单失效。当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领取保险金时,如果保单上的贷款本息尚未还清,应在保险金内扣除贷款本息。(8)保单转让条款。只要不侵犯受益人的权利,人寿保单可以转让。如果转让是出于不道德或非法的考虑,则法院将做出否认的裁决;如果指定的是不可变更的受益人,未经受益人同意,保单不能转让。通常保单的转让分为绝对转让和抵押转让两类。绝对转让是把保单的所有权完全转让给一个新的所有人。绝对转让必须在被保险人生存时进行。在绝对转让的情况下,如果被保险人死亡,全部保险金将给付受让人。抵押转让是将一份具有现金价值的保单作为被保险人的信用担保或贷款的抵押品,即受让人仅享受保单的部分权利。在抵押转让的情况下,如果被保险人死亡,受让人收到的是已转让权益的那一部分保险金,其余的仍归受益人所有。保单转让后,投保人或保单的持有人应书面通知保险人。(9)自杀条款。自杀条款规定,如果被保险人在保单生效或复效?2年内自杀,不论精神正常与否,保险公司不给付保险金,只需将所缴的保费退还给受益人。它属于免责条款。2年后自杀,保险公司可以按照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10)战争条款。战争条款规定,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如果被保险人因战争和军事行动而死亡或残废,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1)意外死亡条款。意外死亡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在保单的有效期内因完全外来的、剧烈的意外事故发生后于若干日内(一般为90天)死亡,其受益人可得到几倍的保险金。给付的保险金一般为保险金额的2~3倍。该条款之所以规定一个90天的时限,是因为如果在发生意外伤害很长的一段时间后死亡,则死亡原因中难免包含疾病的因素。所以在发生事故之后超过90天的死亡,就不算意外死亡,不给付意外死亡保险金。(12)受益人条款。受益人条款是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关于受益人的指定、资格、顺序、变更及受益人的权利等内容的具体规定。受益人是人身保险合同中十分重要的关系人,很多国家的人身保险合同中都有受益人条款。人身保险中的受益人通常分为指定受益人和未指定受益人两类。指定受益人按其请求权的顺序分为原始受益人与后继受益人。许多国家在受益人条款中都规定,如果受益人在被保险人之前死亡,这个受益人的权利将转回给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可以再指定另外的受益人。这个再指定受益人就是后继受益人。当被保险人没有遗嘱指定受益人时,则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就成为受益人,这时保险金就变成被保险人的遗产。(13)红利任选条款。红利任选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如果投保分红保险,便可享受保险公司的红利分配权利,且对此权利有不同的选择方式。分红保单的红利来源主要是三差收益,即利差益、死差益和费差益。利差益是实际利率大于预定利率的差额;死差益是实际死亡率小于预定死亡率而产生的收益;费差益是实际费用率小于预定费用率的差额。但从性质上讲,红利来源于被保险人多缴的保费,因为与不分红保单相比,分红保单采取更保守的精算方式,即采取更高的预定死亡率、更低的预定利率和更高的预定费用率。(14)保险金给付的任选条款。寿险的最基本目的是在被保险人死亡或达到约定的年龄时,提供给受益人一笔可靠的收入。为了达到这个目的,保单条款通常列有保险金给付的选择方式,供投保人自由选择。最为普遍使用的保险金给付方式有以下五种:①一次支付现金方式。这种方式有两种缺陷: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共同死亡的情况下,或受益人在被保险人之后不久死亡的情况下,不能起到充分保障作用;不能使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免除其债权人索债。②利息收入方式。该方式是受益人将保险金作为本金留存在保险公司,由其以预定的保证利率定期支付给受益人。受益人死亡后可由他的继承人领取保险金的全部本息。③定期收入方式。该方式是将保险金保留在保险公司,由受益人选择一个特定期间领完本金及利息。在约定的年限内,保险公司以年金方式按期给付。④定额收入方式。该方式是根据受益人的生活开支需要,确定每次领取多少金额。领款人按期领取这个金额,直到保险金的本金全部领完。该方式的特点在于给付金额的固定性。⑤终身年金方式。该方式是受益人用领取的保险金投保一份终身年金保险。以后受益人按期领取年金,直到死亡。该方式与前四种方式存在一个不同点,就是它与死亡率有关。(15)共同灾难条款。共同灾难条款规定,只要第一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死于一次事故中,如果不能证明谁先死,则推定第一受益人先死。该条款的产生使问题得以简化,避免了许多无谓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