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元璋的剥皮实草是什么操作的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剥皮实草就是将人皮剥开 ,然后在里面填上草,放在庙门口示众。
据说在当地的各州县衙门的左面都会建立一座庙,用来祭祀那里的土地神,而那座庙内还有一种特别的作用就是用来剥皮,如果哪些官贪污了,达到一定程度,就会将他们的皮剥下来。里面填上草,挂在土地庙前,而那些新上任的官员必须在那里住上一宿,才能上任。
而朱元璋采用这种刑罚主要针对的是那些贪官污吏按理说这样的刑罚这么沉重,那些贪官应该是闻风丧胆不敢贪污了吧,但其实并不是这样,贪官还是屡见不鲜。
就连朱元璋自己都说“我欲除贪官污吏,奈何朝杀而暮犯”,这也就说明了这效果啊,确实不怎么好,其实主要是因为官员的俸禄太低了,已经不能保证自己的正常生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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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贪官杀之不尽,官府的运转又离不开这些官员,朱元璋只好另寻办法。
他的新的解决办法就是将处死改为对官员较轻的判刑,不影响其处理政务的能力,然后让犯法官员戴罪去还职或降接着为皇帝办事。
这样一是不耽误国家机构的正常运行,二是可以借着让犯法官员戴罪办事,使其幡然悔悟,从而给初犯者改过自新的机会。
话说回来,朱元璋定义的较轻的判刑在现代看来怎么也算不得轻刑,顶多也就是比直接处死要好上一点。比如《御制大诰三编》中记载,丹徒(今江苏镇江)县丞李荣中、应天府吏任毅等六人因为贪赃等罪名被断去十指,被押送回去接着负责以前的事情,
还有龙江卫官仓的宫员因为偷卖宫粮被“墨面文身”,挑断筋,挖掉膝盖,然后接着回去看守仓库。对于像龙江卫仓库官员这样受了醋刑的人来说,想必也是生不如死。
其实朱元璋的严刑峻法不仅仅是如此而已,他的重刑措施是非常全面的,有一位名叫杨一凡的学者曾经专门对明初的这些重刑政策进行了细致的考证,在他的专著《明初重典考》一书中详细介铅了朱元璋推行重刑政策的各个过程和相关内容。据他的分析,明初的重刑政策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就是朱元璋命人先后制定并颁布了三部基本法典,构建了严密的法网。早在朱元璋建国之前,吴元年(1367)的时候即由朱元璋手下最重要的两个文臣李善长、刘基裁定了律令,颁布施行,被称作吴元年律令。
建国之后,朱元琼又命令有关官员两次修改和颁行新律,按照颁布的年份被称作洪武七年(1374)律和洪武三十年(1397)律、诰。
洪武三十年律、若就是一直流传到现在的《大明律》,之所以它的名字上有个“若”字,是因为在这部(大明律》的最后还附着一份《钦定律诰》。
更重要的是按照朱元璋自己给《大明律》作的序言,这份《钦定律诰》与《大明律》有着同等的法律效力。前面提到的吴元年律令和洪武七年律都已经失传,内容很难去考证。
但是《明史刑法志》对于洪武年间三次修律有段大致情况的介绍,使我们可以从中对三部律法在量刑轻重上予以比较。
据记载,朱元璋最初推行的吴元年律令是特殊时期制定的律令,量刑很重,因此后来才修改颁行了洪武七年律。然而由于当时的社会背景是朱元璋厉行重典之治。新的洪武七年律在量刑上“重”、“急”、“轻重失宜”的特点还是非常突出。
所以从洪武二十二年(1389)开始一直到洪武三十年,一直在酝酿一部新的律法一洪武三十年律,这是在多次删减前面两部律法中量刑过重的条款的基础上制定的,是洪武年间量刑最轻的律法,被人们称为“中制”。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朱元璋惩治贪官用“剥皮”刑罚 将人皮楦草悬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