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概念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土地】通常意义所称的土地是指地球表层陆地部分,但广义的土地是以地球表层为主,包括大气、水文、地形、土壤、生物和人类活动结果所组成的自然经济综合体。
【土地资源】是指在一定的技术经济条件下,能为人类生产和生活所利用,并能产生效益的土地。如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设施用地、养殖水面、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土地资产】是指以财产状态出现的土地。土地转化为土地资产需要以下条件:①有多个利益主体对土地所有、占有、使用和处置,并以此取得相应的物质利益或满足其生产和生活需要;②要通过市场来完成交易活动;③各利益主体对土地拥有一定的权利,这种权利主要指所有权及具有收益、处分权的使用权。
【土地评价】是指对土地用于某种目的时的性能评定,包括对土地组成要素和人类活动对土地的影响等方面的调查分析,以及按评价目的比较土地质量的优劣或确定可持续利用的类型和利用方式。
根据土地评价的不同侧重点和考虑土地的一定用途,可分为土地适宜性评价、土地生产潜力评价、土地经济评价、土地质量评价等。
【土地生产潜力】是指一定的土地单元在一定的土地利用方式和生产力水平之下的生产能力。表示土地生产潜力的单位是单位面积土地(亩或公顷)的产量。
【土地人口承载力】是指一定面积的土地资源生产的食物所供养的一定消费水平的人口数量。人口承载力预测或计算需要获取两个参数:一是计算或预测该区域内土地每年的食品生产潜力;二是计算或预测出该区域内每年的食品人均消费量。两个参数之比即为区域土地的人口承载力。
【土地利用】是指人类通过一定的活动,以土地为劳动对象(或手段),利用土地的特性来满足自身需要的过程。土地利用包括生产性利用和非生产性利用。土地的生产性利用,是把土地作为主要生产资料或劳动对象,以生产生物产品或矿物产品为主要目的的利用。土地的非生产利用,主要利用土地的空间和承载力,把土地作为活动场所和建筑物的基地,而不以生产生物产品和矿物产品为主要目的的利用。
【土地利用类型】按土地用途、生产特点、使用方式和地表特征等因素进行分类的土地。《土地管理法》中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土地供求关系】是指土地供给与土地需求之间的关系。土地供给是指可利用土地的供给,即地球所能提供给社会利用的各种生产和生活用地的数量。土地供给通常分为自然供给和经济供给。土地天生的可供人类利用的部分就叫土地的自然供给。土地的经济供给是指在自然供给的基础上,投入劳动对土地进行改造开发后成为人类直接用于生产、生活的土地。土地需求是指人类为了生存和发展利用土地进行各种生产和消费活动的需求。
【土地税收】是指国家以土地为征税对象,凭借政治权力从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手中强制地、无偿地取得部分土地收益的制度。土地税收的计税依据有四种:①按土地面积征收;②按土地总收获量征收;③按土地纯收入征收;④按地价征收。
【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按转让土地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其目的是保证土地增值的合理分配,增加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力度,抑制土地投机。土地增值税按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相应的超率累进税率计算征收,实行的是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部分,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部分,税率为60%。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税】是指以国有土地为征税对象,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城镇国有土地使用税的主要特征:①纳税义务人是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②课税对象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③税率采用定额税率,具体标准分别为:大城市0.5~10元/平方米,中等城市0.4~8元/平方米,小城市0.3~6元/平方米,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2~4元/平方米;④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全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使用税率。
【耕地占用税】是指对占用耕地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所征收的一种税。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是指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耕地占用税征收范围包括直接占用耕地、鱼塘、园地用于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均按实际占用的面积和规定的税额一次征收;计税标准和税率是根据人均占有耕地面积和地区经济发达程度的区别而规定不同的税额。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人均耕地少的地区适用税额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规定税额的50%。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减半征收。
【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征用土地和农用地转用时,对新增建设用地中以出让等有偿方式供给的土地收取的平均土地纯收益。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30%上缴中央财政,70%留给地方财政,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土地补偿费】是指国家建设依法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由用地单位支付给被征地单位对土地投入的补偿费用。其实质是对农民在被征用土地上长期投工、投资的补偿。土地补偿费的标准因地类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土地管理法》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标准是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耕地的补偿费标准规定。
【安置补助费】是用于被征地群众的生产、生活安置的费用,其目的是帮助失去土地的农民解决就业问题及其他生活方面的困难。《土地管理法》规定,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平均每人占用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安置补助费标准规定。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指在征用土地时对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用。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如房屋、水井、道路、地上地下管线、水渠的拆迁和恢复费用;被征用土地上林木的补偿或砍伐费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制定《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时予以明确规定。
【青苗补偿费】是指农作物正处于生长阶段,因征用土地需要及时让出土地致使农作物不能收获而使农民造成损失,应当给予土地承包者或土地使用者以经济补偿。青苗补偿费的标准,一般根据农作物的生长期按一季的作物产值,或按一季作物产值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偿。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是指国家征用城市郊区菜地,除按规定向被征地单位支付征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外,根据《国家建设征用菜地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暂行办法》的规定所缴纳的费用。城市郊区菜地是指城市郊区为供应城市居民吃菜,连续3年以上常年种菜的商品菜地或养殖鱼虾的精品鱼塘。缴纳的标准为:城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7000~10000元/亩菜地;城市人口50万~100万的,5000~7000元/亩菜地,在京、津、沪所辖县征用菜地,也按该标准缴纳;城市人口不足50万的,3000~5000元/亩菜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上述的幅度内可以根据本地情况规定具体的标准。
【征地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征地补偿费应按照下列原则管理和使用:①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应支付给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②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如所有者是被征用土地的农民,则应支付给他,由其管理和使用;③安置补助费是专门用于被征地单位群众生产、生活所用的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需要安置的人员不需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单位安置,要求自主择业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土地复垦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的状态。如果没有条件复垦或复垦不符合要求,则要缴纳一定费用专用于土地复垦,这种费用称为土地复垦费。
【耕地开垦费】是指占用耕地单位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专用于开垦新耕地的费用。
【土地闲置费】是指对认定的闲置土地,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应缴纳的费用。对以下闲置土地,应征收土地闲置费:①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建设占用耕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土地闲置费;②在城市规划区内,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家以有偿使用方式处置国有土地使用权过程中取得的土地收益,它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中的土地出让金(纯收益),国有土地租赁中的租金和国有土地作价入股的股金等。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出让等有偿使用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全部留给地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开发和中低产田改造。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30%上缴中央财政,70%留给地方财政,都只能用于耕地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