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中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重大事故怎么处罚?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如果没有履行其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且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中,发生了重大事故的话,需要处以此人上一年一整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如果是国家公职人员,还需要依法给予处分,如果该事故构成了犯罪,那么还需要对此人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一,需要确认事故责任的大小,事故责任包括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四种。不同的事故程度,受到的处罚也是不同的。要想确认事故责任大小,可通过查阅《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来进行判断。其中,重大事故是指造成十人以上三十人以下死亡,或者五十人以上一百人以下重伤,或者五千万元以上一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第二,事故是需要进行调查的,重大事故是由事故发生地所在的省、市、县级人民政府来负责调查工作的,他们不仅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也可以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并形成一份事故报告。所以,在确认了事故责任大小之后,还需要经政府部门调查,再决定该主要负责人所受到的处罚,所以务必要实事求是,配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